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章程
Regulation of Henan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
( 2001年5月30日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英文名称为Henan Society forPlant Pathology, 缩写为HNSPP,会址设在郑州。
第二条:本会是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工作者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植物病理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更好地服务于“四化”事业。团结广大植病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河南省科协、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挂靠单位为河南省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围绕我省植物病理学科,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有关业务活动,
提高会员学术和业务水平;
2.加强与国际、国内及地区间的有关学会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
3.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开展各项业务合作和交流;积极普及植物病理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
4.编辑、出版《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会讯》和与植物病理学有关的科技书刊;
5.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6.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7.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纲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结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教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界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1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