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提案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70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2-18 来源:

  豫农复字〔2019〕59号 签发人:申延平

  办理结果:A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701号建议的答复

  张宁(李全喜、周阿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畜牧业防疫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一是抓好畜禽免疫。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规模场实施按程序免疫;散养户实施防疫员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加强日常补免补防。全省集中免疫期间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均达到了100%,日常免疫密度保持在98%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抓好监测预警。认真制定河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健全监测网络,突出监测重点,着重监测结果运用。三是抓好检疫监管。坚持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开展了病死畜禽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确保了上市肉品安全。四是抓好应急处置。全省不断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现疫情隐患,能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拔点灭源。五是抓好疫病净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采取行政推动、政策扶持、责任落实等措施,积极推动全省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过全省上下不断努力,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顺利通过国家组织的防控工作考核验收。关于您提到的建议:

  一是关于“加强县乡村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中央财政统一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补助比例,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强化养殖经营者防疫工作主体责任,转变兽医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形式。为此,我省先后下发系列文件和召开专题培训,宣传贯彻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新政策,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先打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推广试点经验,扎实推动工作开展。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持续提升防控能力,从去年开始,围绕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预期需求等开展了问卷调查,并与市县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各级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同时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等相关厅局及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的意见建议后,形成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目前,针对当前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新要求,我厅再次梳理全省“两体”建设工作,深入市县充分调研和走访,对“两体”建设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再次向省政府报告。

  二是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投入力度”的建议

  从2012年起,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2017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推进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改革,将包括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农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整合,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和实际处理率来测算各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切块下达地方包干使用。资金下达我省后,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和《河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将中央和我省财政配套经费切块下达各地,提高了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我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工作。自2014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开,并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尤其是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把此项工作列入全省重点民生实事强力推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要求,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将补助范围从规模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并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文件明确提出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省财政从2014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处处理体系建设。我厅也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中,助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目前,我省已有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100个,设计平均日处理能力13.5吨,目前平均实际日处理数量约6.5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和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位,有效保障了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指导各地结合《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等活动,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意识的宣传力度;继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是关于“加强活畜禽运输管理”的建议

  加强涉牧车辆清洗消毒,是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病发生风险的有效手段。为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我省强化了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措施,研究下发了《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技术规范》,明确提出了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清洗消毒、污水污物处理操作规程和要求;要求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自建车辆洗消中心,对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要以乡级为单位建设车辆洗消中心等,科学指导各地开展涉牧车辆洗消工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强化运输环节监管;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项目,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四是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建议

  生猪屠宰环节是防控非洲猪瘟的重要关键环节之一。国家和我省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的文件和办法,从提高防疫条件到“两项制度”的落实(向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和企业非洲猪瘟自检)等,都是对屠宰企业提高准入条件、改造提升生产加工水平、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重要措施。2018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自2019年3月1日起,对未依法取得《排泄许可证》(2018年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其他生猪屠宰厂(场),原则上一律停止生猪屠宰活动,撤出官方兽医,停止检疫出证。2019年7月1日前,要求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逾期不达标的,将予以关闭取缔。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其它屠宰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转型升级。近年来,我省先后开展了“注水肉”集中整治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生猪屠宰行为规范年”活动、生猪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生猪进入屠宰企业。在此基础上,要求屠宰企业与养殖企业签购销合同,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可控,持续推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整顿。目前,全省共清理不达标企业199家,170家屠宰企业已全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了“两项制度”,全省屠宰企业的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要。您提出的制定有关禁止屠宰外地生猪的意见,国家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为了防控非洲猪瘟,国家下一步将实施分区防控,在各片区里实现生猪生产、屠宰、加工的相对平衡,这样也会解决由于购销矛盾而带来的价格差别较大的问题。

  感谢您对全省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畜牧兽医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2019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王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