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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84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2-25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845号提案的答复

  豫农复字〔2020〕142号

  签发人:申延平

  办理结果:B

柳锋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一)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近三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明确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留出了立法空间。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列入重点课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提供了工作保障。同时,农业农村部指导浙江、广东等地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的有效办法,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今年6月初,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会议听取起草工作小组关于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方案和草案框架》。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目标,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法律化,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会议要求,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二是组织开展好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三是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先行立法,四是尽快起草形成法律草案初稿。

  (二)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鉴于当前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处于立法研究阶段,短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遇到的现实问题,今年4月,我省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集体资产提供基本政策依据。《管理办法(试行)》专门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提供了遵循。《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理(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任期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三)完善落实支持政策。在税收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规定,以下情形均免征契税和印花税。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在土地方面,我省按照国家的部署,2019年已经在长垣县完成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特别是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有效途径,有序推动了“空心村”整治,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已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在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上,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52号),规范了用地的审批管理,强化了节约集约利用,明确了用地的范围;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上,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在政府投入形成资产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各地在农村集体清产核资过程中,研究制定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办法,把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关于村党组织书记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为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村党组织书记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三、关于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今年,我们下发了《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调研的函》,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中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情况调研。根据调研了解情况,目前我省还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完善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落实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政策要求,对于资产量大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引导聘请职业经理人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集体经济带富能力。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关注和支持“三农”发展!

  

2020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