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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官在即,襄阳法院亮出扫黑除恶“成绩单”!

时间:2020-12-30 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企鹅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2020年)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标站位,坚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截止目前,襄阳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黑恶案件112件,843人;二审涉黑恶案件55件618人。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98人(一审判处)。

  生效的23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共17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财产性、追缴、没收、责令退赔及返还被害人财产共计68433.67万余元。

  襄阳两级法院用实际战果回应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全新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为襄阳市推进“一极两中心”建设营造了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领导提质效,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项制度

  专项斗争启动后,全市法院制定了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建立了由党组负总责、党组书记、院长负首责、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机制。

  襄阳中院联合中共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襄阳市监察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制定《关于严格落实公检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签字背书和线索互移制度的暂行办法》。

  襄阳中院联合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司法局制定《关于加大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力度的通知》。

  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两级法院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扫黑除恶工作,直接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分管刑事审判、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既带头承办典型案件,又攻坚督办疑难复杂案件,全程跟进案件审理、执行进度,全力推动“案件清结”、“黑财清底”工作。

  2018年12月5日

  襄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暨刑事审判座谈会。

  会议传达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主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主要精神、中央扫黑除恶第7督导组督导湖北省情况反馈会主要精神、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主要精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主要精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主要精神,并针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态势,提出以下五点要求:一是进一步做好提前介入工作;二是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涉黑涉恶犯罪;三是进一步强化涉黑案件的汇报、沟通工作;四是积极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强化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的综合治理功能;五是严守政治纪律严守廉洁底线,坚决不办“三案”。

  2018年12月6日

  襄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翀一行到樊城区法院检查督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二、公开庭审不停歇,让“光明”驱散“黑暗”

  2018年

  2月8日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枣阳依法对上诉人柯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柯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没收财产十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

  10月25日

  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襄阳长虹食品城“9·17”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为确保庭审安全和质量,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该案在襄阳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12月21日

  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高新区法院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马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雷某某等6名骨干成员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八万元至四十六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他组织成员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2月29日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合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并处没收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2019年

  3月14日至15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马某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漳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黑案件。

  3月27日

  宜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宜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保康县人民法院对袁某岗、闫某鹏等16人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袁某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分别处55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王某强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犯诈骗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用车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他相关财物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8月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老河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雁、朱某兵等14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30”专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4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

  10月30日

  枣阳市人民法院对兰某员等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兰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2日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樊某军等2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抽逃出资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樊某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供该组织犯罪所用的财产。

  11月8日

  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谷城某建材有限公司、陈某峰等21名被告人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陈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1万元到1万 元不等的罚金。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单位谷城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11月29日

  枣阳法院依法对徐某等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另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180余万元及侵占房产两套。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12月31日

  襄阳市樊城区法院依法对辛某健、黄某海等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辛某健犯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黄某海犯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追缴被告人辛某健、黄某海共同犯罪违法所得4031.2665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辛某健违法所得352.1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

  1月2日

  襄城区人民法院对李乙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该案的首要分子李乙、李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对重要成员李丙、李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六个月,对一般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不等刑罚。该院在宣判的同时向各被告人释明了不服判决的上诉程序,在上诉期内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6月2日

  宜城市人民法院通过“云间庭审”系统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鹏、吴某梅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宜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4人;另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及相关债权。

  6月22日至25日

  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吉某等18名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一案。

  7月

  王某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骨干成员杨某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9日

  (一审庭审现场)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康县人民法院对高某合等22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伪证罪一案二审宣判,判决已发生效力。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合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同时,对22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9月14日

  谷城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忠(绰号“刘猴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谷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首犯刘某忠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判处团伙其他成员尚某、卢某、廖某、汪某、黄某、徐某、宋某有期徒刑9个月到11年不等的刑期;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0月23日

  保康县人民法院对保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保北中队原副中队长许某波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没收其收受的赃款7万元、供犯罪所用资金2万元,上缴国库。

  11月

  7月29日,老河口法院依法对王某喆等1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王某喆、蔡某宇、陈某雄等六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0日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政等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该涉黑犯罪集团首犯邓某政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2年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2月22日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常某杰等3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常某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郭某安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庄某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三、宣传走访进基层,紧紧依靠群众力量

  2018年

  2018年初以来,襄阳两级法院主动走进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将群众请进法院旁听公开庭审,并通过网络公开等多种形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持续营造浓厚的氛围。

  2月起

  襄阳两级法院依照上级法院以及市委的部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扫黑除恶宣传。

  5月

  南漳县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县政法委组织开展的“扫黑除恶暨平安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和谐社会氛围。该院共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多人次。

  8月

  谷城县人民法院青年干警在街道、超市门口、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严惩黑恶犯罪 维护社会安宁——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并在各法庭、窗口放置,为当事人发放。

  9月

  保康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机关办公楼和6个派出人民法庭悬挂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横幅,同时还印发保康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线斗争宣传手册1000本;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手册200本。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在该院门前、三个法庭门外设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举报箱。该院还组织党员干警对襄城区44个村(社区)及11个企业进行了走访。

  11月28日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组织选派干警专程前往老河口市洪山嘴中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巡回宣讲活动,为学生宣讲扫黑除恶相关知识。课堂宣讲结束后,老河口法院干警带领学生们来到市法院设置在该学校内的模拟法庭观看法治教育警示片。

  2019年

  5月

  襄阳两级法院积极向各大媒体投稿宣传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湖北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纷纷转载刊登了襄阳法院对黑恶势力 “打财断血”成果。

  7月至8月

  南漳县人民法院于7月初开始,组织全院25名中层以上干警到全县8个乡镇、19个村、6个企业、6个社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访宣传活动。

  7月15日至29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入户摸排大走访活动。走村串乡,进企入户,党员干部对小河、刘猴两镇54个村(社区)、重点企业逐村逐企排查走访。

  7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组织62名干警深入襄州4个镇区、134个村(社区)、企业,不畏酷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访宣传活动。

  7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31名干警与辖区10个重点企业、21个社区结对子,开展集中宣讲活动8场次,入户走访、个别座谈20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页400余份。法院干警结合送法进企业、进社区、司法服务民营企业等活动的要求,深入宣讲扫黑除恶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勇于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积极提供黑恶线索,现场解答法律咨询50余次,摸排黑恶举报线索1条。

  2019年7月底至8月初,襄阳中院38名干警分两队,分别赴老河口、枣阳30个重点企业、8个村(社区)开展集中宣讲,向群众讲解中央扫黑除恶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入户走访,深入企业车间、村(居)民家中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页,公布襄阳市扫黑办及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开展个别座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自觉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8月至9月

  枣阳市人民法院组织干警深入南城、吴店、平林、车河、刘升等辖区的村(社区)及多家民营企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访活动;该院还组织法官先后前往市开发区、北城社区、太平镇、车河农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活动。

  【制作: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责任编辑: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