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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时间:2021-04-23 来源:

  (三)落实五年衔接过渡期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加强对巩固“四个不摘”政策成果及落实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脱贫攻坚期间给予贫困地区的强化财政保障能力政策要维持一段时间,并加强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衔接。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和后续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完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治理能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

  (五)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坚持和完善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省级确定卢氏县、嵩县、台前县、淅川县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集中支持。

  (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责任编辑: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