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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燃气爆炸事故致5人遇难,关于燃气使用的法律法规请用户严格遵守

时间:2021-11-03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沈阳燃气爆炸事故致5人遇难,关于燃气使用的法律法规请用户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C693-2011第5.5条“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第3.1.3条:“商业和工业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寿命3年,紧急切断阀10年”。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

  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 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6.1.4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5 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6.1.6 家庭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6.1.11 家庭用户不得将燃气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责任编辑: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