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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1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2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牧〔2012〕41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牧〔2012〕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局:

  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4号)和农业部3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兽药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兽药是一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兽药可以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不规范用药则会引发畜禽的群体性危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是一项法制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关系着畜牧业健康发展,关系国民健康、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存,也关系到兽药产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畜牧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兽药监管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好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监管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监管整治方案和办法,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监管力量,加强治理,不留空档。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省局每年将对兽药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在打假整治、兽药抽检、残留监控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和重点,每年对兽药生产企业确定一次监控级别,向各地通报,以便各地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各地也要对动物养殖主产区、兽药生产经营重点区域也要在兽药生产、经营监管、案件查处、残留监控、机制建立等方面细划措施和整治方案,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三是坚持监管与企业自控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依法开展监督监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真正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担负起质量主体责任。

  四是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各地平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列入国家和省兽药重点监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和突击检查。对于突发事件要建立应急突发事件的机制和预案,做到快速应急和处置。

  三、关键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教育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教育引导养殖场(户)合理用药、规范用药。重点是在全省普遍推行“两书”、“两制”管理办法。两书是“告知书”和“承诺书”,两制是“黑名单制”和举报奖励制。具体来讲,一是送达“告知书”。主要向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送达告知书,告知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不得从事违法生产行为;告知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GSP规范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告知养殖场(户)规范用药、科学用药,不得违法使用兽药。二是递交“承诺书”。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向当地畜牧部门递交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承诺书,承诺依法接受监管,履行法律义务,不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等。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对生产经营使用违禁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四是实行“举报奖励制”。以上“两书”、“两制”的内容和办法省局将于近期统一制定并发布。

  2、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是严格兽药生产企业验收和兽药产品报批审核,在农业部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MP验收时,由省局和省药监所商定指派观察员,全程参与验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局和县畜牧局搞好配合工作,对农业部GMP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所在地畜牧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对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在企业进行产品申报时,省局责成省辖市畜牧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重点现场核查批生产记录、库存产品数量是否符合GMP生产最小批量要求,核查批检验记录、检验能力和产品留样是否符合GMP要求,提出核查意见报省局,同时从库存产品中按规定抽取样品并进行封样,由企业送省药监所进行检验。必要时省局和省药监所可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省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省药监所检验报告、省辖市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农业部。通过严格初审,遏制企业违法送样、骗取批准文号、违法生产的行为。

  3、强化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和规范。按照农业部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要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凡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各级畜牧部门在清理活动中对既不停业又不重新申报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GSP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执行GSP规范情况,检查进货、销售记录和档案,督促企业健全可追溯制度。对3月1日以后申报的经营企业,一律按照GSP标准组织验收和审核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这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

  4、加强兽药监管。一要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各级畜牧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执行GMP情况,省局每年组织一次全省GMP企业集中巡查活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局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每季度至少一次,巡查中要完善检查记录,巡查结果要上报上一级畜牧部门并存档。重点监管是对国家和省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省局组织进行飞行检查,当地畜牧部门要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认真整改,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上报省局。对国家和省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当地畜牧部门要做为监督查处的重点,并及时向省局上报查处结果并备案。二要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省局对郑州、商丘、驻马店等兽药经营重点区域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市、县畜牧部门要加大辖区内兽药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对其它兽药经营企业每年组织巡查不少于2次,监管要常态化。对违规经营企业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对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省局每年组织一次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地畜牧部门监督整改,整改结果报省局备案;对申报畜禽标准化改造项目的养殖企业和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由所在地畜牧部门对该企业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把规范兽药使用做为项目检查时的一项必查内容;各地在实施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计划时,把养殖环节做为重点之一,加大抽检比例;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并把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品、抗菌药等做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5、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是及时评估发现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科学监管的重要体现。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由省局和省兽药监察所组织抽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配合;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部门进行抽样、送样,省兽药监察所检测并出具报告。对监测中发现的残留超标产品各地要加强追溯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抽检结果和各地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全省通报评估结果,针对高风险地区和关键环节,指导各地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兽药抽检过程中,要实行兽药抽检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发现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的,及时依法查处,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提高监管效能。

  6、加强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一是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持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二是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三是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场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四是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饲料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五是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六是加大兽用抗菌药的残留监控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启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食品安全。关于兽用抗菌药的专项整治方案,省局即将下发,希望各级畜牧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7、加大兽药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大重大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查严办,决不手软。要健全区域联查、部门协查等办案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合作和部门间协作办案。省局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挂牌督办,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办重点案件。要建立健全兽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有力打击刑事犯罪。

  四、组织保障

  兽药监管工作头绪多,难点多,任务艰巨。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解决监管经费和投入,保证兽药监管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一)推进综合执法。兽药监督执法是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关于基层站所建设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国家和省已经有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文件,今年3月初省政府又在灵宝召开现场会进行了专门部署,明确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基层防检机构和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抓住有利时机,强力推进执法体系建设。执法体系建设已批复的地方要抓紧招录人员,尽快充实队伍,加强岗前培训,投入执法工作。没有批复的地方,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抢抓机遇,当好参谋,争取政府支持,同时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县级力量,合理布局到乡镇,确保在6月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大监管经费投入。兽药监督管理、监测监控任务繁重,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作保障,因此,希望各地要积极当好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参谋,依法将兽药监管和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局也将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不断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兽药监管监测任务有效开展。

  (三)加强技术支撑。兽药监测机构承担着兽药检测、监督抽检、残留监控、风险评估、质量分析等重要任务,对兽药监管工作起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看来,兽药监测机构存在着大型仪器设备装备差、检测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经费投入少等问题,难以保障正常运转。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兽药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兽药监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细化到单位、到岗位。培养一支监管队伍、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努力做到早预防,快反应,处置有力。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