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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1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23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牧畜〔2014〕1 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豫牧畜〔2014〕1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

  为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建设和奶站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3﹞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78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底数。各地奶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在掌握目前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对新进入的企业要及时摸清奶源情况,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对辖区内供应省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奶源的,同样要摸清底数,切实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质量监管,确保奶源质量安全。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情况,并于3月底前报省局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投入品监管。认真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严格按照新的设立条件审核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坚决淘汰条件不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督促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督促饲料经销门店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销售“三无”产品和拆包、分装等违法行为。严格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化抗生素等奶畜养殖用药安全监管,引导奶畜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收购运输监管。落实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收购站、运输车辆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县级监管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级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收购运输资质条件和进货查验、收购站记录、生鲜乳交接、不合格生鲜乳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落实生鲜乳收购、运输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信守质量承诺,严格守法经营。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全覆盖,重点检测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覆盖三聚氰胺等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物质。加大对可能违禁添加物质的隐患排查,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四、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查处倒买倒卖散奶、非法收购和倒卖不合格生鲜乳、违法违规添加、恶意争抢奶源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坚决打击散布谣言、恶意哄抬奶价等扰乱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奶源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加强信息通联工作,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事关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奶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建设的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其升级改造。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生产实用技术推广和培训,重点推广饲料调制、挤奶贮运、清洗消毒、生产性能测定和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提高其科学养殖水平和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监管情况,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