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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2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04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牧畜〔2014〕26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

豫牧畜〔2014〕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材料

  凡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省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附件2)。申请人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完整,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现场核查时需要认真查阅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一)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2.开办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5.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6. 申请变更的,需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相应证明材料。

  7. 到期换证的,需提供两年内生产收购运输情况总结,包括生鲜乳购销数量、销售去向、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检测情况、档案记录情况、生鲜乳交接单制度执行情况,生鲜乳购销、运输合同或协议等情况。

  (二)生鲜乳运输车辆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正、侧、后面彩色照片;

  2.车辆所有者身份资料。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4.申请换证的,还需附原《生鲜乳准运证明》、运输合同或协议等情况。

  二、严格现场核查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许可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许可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由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组成。现场核查应对照《现场核查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逐项进行确认,并做出核查结论。生鲜乳收购站重点核查规划布局、开办主体、设施设备、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化验检测能力、卫生管理及质量安全制度等。生鲜乳运输车辆重点核查合法有效营运手续、奶罐状况、驾驶员和押运员情况等。

  三、规范审批程序

  现场核查合格的,经发证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准予许可,录入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按要求规范制证,完成许可。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范围应当限定在本县区域内具体的奶畜养殖场(小区),《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仅限于本地户籍的运输车辆。

  许可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有效期满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注销许可,收回原证。

  生鲜乳收购站地址、收购生鲜乳种类、收购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收购站名称或负责人、开办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的,或运输车辆车主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准运证明,换发的许可证或准运证明有效期与原证相同。

  四、落实许可责任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一是落实责任制。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办证程序。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范围办证和许可不严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核查人、审批人责任。二是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其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重点关注生鲜乳数量、收购范围、销售去向、运输服务范围是否异常。对许可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注销许可,收回原证;对出现非法添加、收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生鲜乳收购许可申请书

  2、生鲜乳运输许可申请书

  3、生鲜乳收购许可现场核查表(试行)

  4、生鲜乳准运证明现场核查表(试行)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 总附件.docx(请点击查看)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