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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3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牧医〔2019〕12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牧医〔2019〕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犬、猫调运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犬、猫检测的样品由货主采集并送样,采样要求见附件。货主凭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检疫。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实施产地检疫,符合出证条件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若为患狂犬病的,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处理;若为其他疫病的,要依法进行防治和净化。

  四、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犬、猫产地检疫有关规定的宣传,使饲养者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社会环境。

  五、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犬、猫调运实验室检测样品采样要求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