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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3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标  题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
发文字号 东部区联防〔2021〕2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

东部区联防〔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号)要求,结合东部区实际,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请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东部区开展好上述工作。

  一、加强产地检疫管理

  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经东部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外,禁止辖区内出具调运至东部区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二、支持东部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工作

  (一)供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条件

  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东部区已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且该屠宰企业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供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方式

  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时需随车携带《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三)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东部区以外省份的生猪养殖企业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各省份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三、开展宣传告知工作

  向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相关企业和从业者告知东部区活猪调运有关规定。

  感谢对东部区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请点击下载查看)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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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