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请国内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东部区开展好新的生猪调运控制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
一、东部区外什么样的生猪可以调入东部区?
1.经检疫合格的种猪;
2.经检疫合格的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
3.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的生猪;
4.完成“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养殖企业,其养殖生猪可以调入东部区屠宰。
二、哪些生猪不能调入东部区?
1.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不能调入东部区育肥;
2.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不能调入东部区屠宰。
三、“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养殖企业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四、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有什么要求?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东部区已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且该屠宰企业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五、怎样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
1.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每月将辖区内受理的备案通过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2.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在东部区六省(直辖市)每省(直辖市)最多备案5家接收屠宰企业,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3.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六、对供东部区生猪调运有何要求?
1.东部区统一行动,从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2.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
3.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4.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责任编辑:王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