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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入苏生猪调运有关规定六问六答

时间:2022-05-23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为强化区域联防联控,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提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5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等六省(市)属东部区。根据分区防控的有关工作要求,东部区六省(市)对生猪调运作出了新的管理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

  那么,作为江苏省生猪调运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在调运生猪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1.生猪屠宰企业如果要从东部区外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生猪进行屠宰,养殖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年出栏2000头以上;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是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

  四是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五是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2.根据规定,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如果向江苏省调入生猪进行屠宰,应事先取得“点对点”备案资格,那么该如何办理备案?

  生猪养殖企业应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备案信息将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的卫生监督专题栏目公布。

  3.生猪调运企业或个人,如果要从外省调运生猪到江苏省进行屠宰,调运时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生猪来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生猪来源于东部区内省份,调运时需凭3个证明、1个报告(检疫合格证明、车辆备案证明、车辆洗消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签发前5日内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经江苏省指定通道进入相应屠宰企业。

  二是如果生猪来源于东部区外省份,供应生猪的养殖企业应事先取得江苏省备案资格,调运时需提供3个证明、1个报告,每次调运时随车携带《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江苏省指定通道进入相应屠宰企业,并将《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交屠宰企业保存。

  三是如果生猪来源于东部区外省份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需凭3个证明、1个报告,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经江苏省指定通道进入相应屠宰企业。

  4.生猪养殖企业,如果要从外省调入生猪进行饲养,调入的生猪有什么要求?

  一是根据规定,畅通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的生猪调运,无须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手续,但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不得进入江苏省进行二次育肥。

  二是接收外省生猪的养殖企业,在生猪落地24小时内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注意核查3个证明、1个报告以及指定通道签章情况,同时加强对引进生猪的隔离观察,鼓励养殖企业对引进生猪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混群饲养。

  5.生猪调运企业或个人,如果要从外省调运生猪到江苏省进行饲养,调运时有怎样的规定?

  调运时需凭3个证明、1个报告,经江苏省指定通道进入相应养殖企业。

  6.目前,外省生猪进入江苏省的指定通道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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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王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