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栏目 > 东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 > 文件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东部区联防办〔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印发《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部区联防办〔2022〕1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省(直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19号)要求,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制定了《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抄报:农业农村部分区办、东部区防控指导组

  

附件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

  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东部区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养殖、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全链条数据与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加快实现大区内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号)、《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信息化为抓手,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认真总结东部区兽医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经验,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信息化需求,破解兽医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的难题,统一规范数据采集内容和格式,推动生猪调运监管相关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东部区动物防疫检疫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分析与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二、目标任务

  东部区各省(直辖市)以自建平台为基础,以生猪调运监管数据为抓手,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大数据关键指标体系〉的通知》(疫控信〔2021〕170号)和《畜牧兽医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编制规则》有关要求,聚焦基础数据不全、数据准确性不高、关键环节数据缺失、数据间关联性不强等问题,严格执行数据采集标准,统一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从业主体数据采集内容和格式,强化数据校验,提高数据质量,推动国家动物检疫大数据平台、“牧运通”与大区内各省(直辖市)信息化平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逐步实现养殖场、产地检疫、运输车辆管理、检查站、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环节的信息闭环管理。

  三、方法步骤

  (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以轮值省为主,在各省(直辖市)官方网站设立东部大区防控专栏。以网址链接等方式,公布东部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名称、地点、GPS位置和联系方式;公布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名单;公布经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2022年4月底前各省(直辖市)相关信息报东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有关信息备案。在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畜禽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和个人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数据推送至国家动物检疫大数据平台,大区内共享备案数据。2022年7月1日起各省(直辖市)实行检疫证与运输单位和个人备案信息相关联,10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在省际间推行实施。

  (三)共享大区内养殖场信息。在实行生猪到达地菜单式选择屠宰场的基础上,将大区内各省(直辖市)生猪养殖场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各省(直辖市)根据省级平台建设情况,2022年7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在省际间推行实施。

  (四)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以生猪调运监管数据为抓手,利用国家动物检疫大数据平台与大区内各省(直辖市)相关数据共享交汇,统一规范数据采集内容和格式,逐步实现养殖场、产地检疫、运输车辆管理、检查站、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将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到达屠宰场或养殖场等环节的信息,反馈出证地,实行生猪运输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2022年7月1日起,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推行实施。

  (五)建立违规运输车辆限制出证机制。2022年10月1日起,对违规畜禽运输车辆或未完成闭环管理的,在大区内限制对运输车辆开具新的动物检疫证明。限制出证的车辆,接受出证地处理的,或畜禽确实到达的,由畜禽到达地出具证明后,出证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给予解除限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东部区各省(直辖市)要将生猪调运监管数据信息化管理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区域、省际间协作,统筹研究、同步实施,推动大区内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二)建立协作机制。在农业农村部分区办和东部区分区防控指导组指导下,建立东部区分区防控信息化管理协作机制,研究协商采取协调一致措施,有效推动信息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强化支持指导。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分区办和东部区分区防控指导组的对接联络,逐步完善本区域生猪调运监管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方案,积极协调解决区域数据互通共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分区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