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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11-13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省遴选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王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3年9月8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发现该县城关镇杨某某和后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2023年9月12日,该局向当事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9月13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内黄县公安局。9月14日,内黄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日期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4日)。

  二、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销售农药腐霉利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韭菜案

  2023年5月9日,滑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提供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溯源,滑县城关镇蔬菜种植户李某某种植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2023年5月15日,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韭菜)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5日销售韭菜25公斤,销售价格6.8元每公斤,销售收入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之规定,滑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捌佰叁拾元(¥83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2023年7月21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西华县张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7月25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检,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产品检验不合格。8月17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张某某涉嫌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西华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8月18日,西华县公安机关以“因无法获得农药残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意见,缺少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关键证据,将案件退回到西华县农业农村局,由西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张某某种植抽样检验期间未对外销售,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了剩余豇豆及豆秧。8月25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南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灭蝇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案

  2023年8月3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发现该批豇豆灭蝇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9月19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李某某于2023年8月3日将自己种植采摘的80公斤豇豆以3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采样3公斤,销售7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40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山东省某某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生姜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案件线索进行溯源,该批生姜是台前县城关镇一农户刘某某种植销售。8月9日台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种植销售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种植销售噻虫胺超标的生姜共计25kg,销售金额共计430元。台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0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腐霉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韭菜案

  2023年4月28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某蔬菜超市销售常规农药腐霉利残留检测不合格的韭菜进行溯源。经查,该批次韭菜为该示范区承留镇一农户杨某某种植,抽检批次韭菜共计10千克,销售金额46元。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2023年1月3日,博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刘某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某在自家承包地种植的蔬菜茄子上,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噻虫胺,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公司抽检,刘某某种植的蔬菜茄子噻虫胺残留超标。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月14日,博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浚县王某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7月28日,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善堂镇临河村农产品收购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收购点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8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村民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浚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淅川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7月12日,淅川县农业农村局对淅川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鸡蛋未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叁佰元(¥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濮阳县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0日,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丝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知识,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复查,发现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贰佰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