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有关要求,结合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更新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豫金办发〔2024〕59号),现对2025-2027年度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承保机构进行资格遴选,具体通知如下:
一、遴选内容
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关要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承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本次遴选服务期限为2025-2027年。
二、保险标的
本通知所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含享受中央、省、市、县(市、区)等各级政府提供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养殖、林业等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商业性保险险种。
三、遴选单位
本次遴选工作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四、遴选人资格要求
参与本次遴选的省级承保机构,须在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的名单范围内,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在市县设有独立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
(四)具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专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无资本不实、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2021年以来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省级(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在保险监管部门对省级分公司的2023年度分类监管评价中获得C类(含)及以上评价结果。
(六)对于全险种的省级承保机构,2021-2023年连续三年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于地方政策性险种的省级承保机构,2021-2023年在我省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签单保单总数量不少于100(含)件。
(七)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八)在《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九)上级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遴选。
五、遴选文件的递交
(一)遴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18时。
(二)遴选文件递交时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及纸质盖章版。其中,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hnsnybx@126.com,纸质盖章版一式十份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1215办公室。
(三)遴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同时完成电子版和纸质版遴选文件提交的,视为放弃。
(四)遴选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7月19日9时。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遴选资格。
六、遴选文件材料清单(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公司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含)以来各年度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在河南辖内18个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102个县(市)的市级和县级独立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含营销服务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开业批复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必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若每个市(含市辖区)、县(市)有多家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均计数为1。
(四)省公司具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省公司具有8名以上农业保险专职人员证明材料,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2024年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五)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省公司财务报表。
(六)省公司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证明材料、内控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情况。
(七)2021年以来,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风险隐患、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省级(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在保险监管部门对省公司的2023年度分类监管评价中获得C类(含)及以上评价结果的证明材料;省公司在信用中国平台上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截图。
(八)对于全险种的省级承保机构,提供2021-2023年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情况。对于地方政策性险种的省级承保机构,提供2021-2023年在我省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签单保单总数量不少于100(含)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上级总公司与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的证明材料。
(十)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证明材料。
(十一)上级总公司与中国农再签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十二)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有关事项和数据由申请人提供材料,最终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露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河南省财政厅1215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5802215
联系人:景璟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7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1033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5918878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