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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补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时间:2025-02-20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发〔2020〕12号)要求,决定对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能够严格遵守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三)从事申报专业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相应的评审规则和要求,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四)身体健康,具备参加评审的时间和精力条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得在企业兼职。

  (七)监督管理人员应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从事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

  (八)评审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附学历、职称、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和其他重要佐证资料扫描件,监督管理人员提供任职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在纸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应将所有申请材料及评审专家申请表的纸质和电子版于2025年3月15日前报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211房间(省农业农村厅派驻窗口)。

  (四)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考核,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五)入选的评审专家经培训合格后,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

  (六)已入选《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聘任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豫农文〔2023〕562号)公布的专家名单的不再推荐。

  (七)如出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豫农发〔2020〕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三、报送方式

  邮寄地址: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27号中原传媒出版集团D座),转省农业农村厅211房间。

  电子邮箱:nynctxzspbgs@126.com

  联系人:李 婧 电话:0371-65569787

  朱 波 电话:0371-65569628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推荐表

            2.专业类别及条件要求

                附件1-2(请点击查看) doc

  2025年 2月10日

责任编辑: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