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省辖市农业农村局,河南省农畜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院:
为保持对“瘦肉精”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及时发现排查风险隐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河南省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省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上半年畜禽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方式
本次抽检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由厅饲料处、畜牧处、质监处、屠管处等单位组成抽检组,委托河南省农畜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农检院”)开展采样、现场筛查和实验室确证检测工作。
二、抽检地点
抽检地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南阳市,商丘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抽检县区:以肉牛、肉羊养殖大县兼顾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由抽检组每个市随机选取2-3个县(区)。
三、时间安排
2月27日-3月6日
四、工作任务
(一)采集样品
1.抽样数量
本次抽检共抽取样品140批次,其中尿样80批次,毛发样品40批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0批次。抽检组每组共计抽取35批次以上样品。
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500头以下生猪的育肥场(户)为主,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育肥场(户),开展现场采样。每市随机选取10个场(户),每个场(户)采集尿液样品1份、毛发样品1份(来自采集尿液所在栏舍的动物体)。抽样同时查看养殖场(户)的配料间、料库、药房等场所,现场发现可疑物料按照监督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尿液现场筛查为阳性或弱阳性的,同时采集该场(户)的槽料、自配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及其他可疑物料。未发现风险的场(户),平均每2个场(户)随机选择1个场(户)抽取自配料1份。
2.样品采集
(1)尿样样品
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保持动物安静时,取尿液约100 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 mL分装入一次性塑料瓶中,编号,现场筛查后封条密封。注意编号不要被覆盖,用胶带进行缠裹。1份封样留给被抽检单位,其他2份样品低温保存和运输,送至检测单位。
(2)毛发样品
选取动物背部毛发,从根部剪断,装入洁净塑料样品袋,编号,密封,每个样品采样量不少于5 g。此样品不需封装,也不给被抽检单位留样。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
每个样品采样量不少于1500 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500 g分装入一次性自封袋中,外加牛皮纸袋,编号,封条密封。注意编号不要被覆盖,用胶带进行缠裹。1份封样留给被抽检单位,其他2份样品送至检测单位。
3.样品编号
样品编号由5位组成,第一位为被抽单位所在省辖市车牌号首字母,第二位为分组编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从1开始,第三位样品类别,尿液样品用N表示,毛发样品用M表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用S表示,第四、五位为样品流水号,从01编起。
(二)样品检测
1.现场筛查
在现场使用快速检测试纸卡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三种“瘦肉精”快速筛查,快检试纸卡使用经农业农村部评价产品。
2.确证检测
(1)尿样样品:检测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依据《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1063号公告-3-2008),对现场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尿液样品进行确证检测。对于现场筛查未发现疑似阳性尿液样品的,每个场户随机抽取1份尿液样品进行确证检测。
(2)毛发样品:检测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
依据《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 A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对采集的全部毛发样品进行确证检测。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检测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
依据《饲料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5-2017)对采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进行确证检测。
(三)结果判定
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0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以检测方法定量限判定检测结果,样品检测结果超过定量限判定为不合格,检出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测工作,被抽检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须选派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工作。
(二)各抽检组须在3月6日前完成现场采样和筛查工作。省农检院须在3月15日前完成样品实验室确证检测,同时将抽检结果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三)对现场快速筛查尿液样品呈阳性的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溯源,深挖制售链条。
四、联系方式
(一)厅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0371-65917053
(二)厅畜牧处
联系人:周军良
联系电话:0371-65918900
(三)厅质监处
联系人:刘云俊
联系电话:0371-65918868
(四)厅屠管处
联系人:熊维财
联系电话:0371-65917123
附件:
1.“瘦肉精”监测胶体金法现场检验记录
2. 专项监测分组
附件:附件1-2.doc
2025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