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357号提案的答复
豫农复字〔2020〕94号
签发人:申延平
办理结果:B
郭莹、张毅明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细则。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十分复杂,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只作了原则性要求,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赴各地实地调研了解情况,也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县级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但也不宜太细。落实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截至今年4月底,我省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村(居)为48860个,完成比例为99.7%,已基本完成确认任务。
二、关于出台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为推进城乡地价一体化建设,完善规范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2019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按照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省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工作。目前,我省焦作市市本级及武陟县已经完成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工作。同时,选取新郑市、长垣市、鹿邑县开始试点工作,探索省级集体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技术思路与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省级方案。目前,三个试点已编制形成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准备组织实施。
下一步,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指导各地科学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三、关于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 关于“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规定,以下情形均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2. 关于“承担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没有对承担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省(含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
3. 关于农民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免征个人所得税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省(含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税务政策落地生根。
四、关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由于当前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处于立法研究阶段,短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解决现实问题,今年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集体资产提供基本政策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完善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政策要求,对于资产量大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引导聘请职业经理人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集体经济带富能力。
衷心感谢您们的宝贵建议,欢迎您们继续关心关注和支持“三农”发展!
2020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