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一)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二)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除无害化处理体系不能覆盖的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病死畜禽原则上由无害化处理场统一集中处理。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补助指导标准为:统一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补助80元补助;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自行处理的每头补助30元。各地要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经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生猪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有关市县,包干使用,市县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县级可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工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要优先保障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接受委托,有偿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和自行处理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规范处理。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做好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审核把关工作,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