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策 > 其它文件 > 主动公开文件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25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局

豫农文〔2023〕115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全面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进程,我厅组织制订了《河南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7日


河南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水产养殖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

  二、制定依据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NY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NY/T 3616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SC/T 6048 淡水养殖池塘设施要求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DB41/T 2223 漏斗型池塘建设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范性引用了以上国标、行标、地标相关内容。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三、一般规定和定义

  下列一般规定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一)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已经开展水产养殖的多个池塘集中面积不低于100亩,集中单元间相距不超过1000米的连片养殖区域。

  (二)标准化养殖池塘改造。通过对集中连片老旧池塘开展修埂清淤、给水排水、池间道路、设施配套、生态环境治理、输配电及其他工程建设,改善或消除原生产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池塘健康养殖水平,达到“池规整、埂成型、路通畅、渠成网、灌可进、排达标、环境美”的建设目标,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三)高标准养殖池塘改造。在标准化养殖池塘改造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单位生产能力,开展的池塘底排污、圈养设施、硬质材料护坡、智能物联网等提升性工程建设活动。

  (四)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对池塘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排放的养殖尾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可以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

  (六)限制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性允许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

  四、建设条件

  (一)资格条件。拟改造的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养殖经营主体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二)环境条件。水源水质良好或符合GB 11607的要求,养殖池塘环境应符合NY 5361的要求。

  (三)池塘条件。养殖池塘集中连片,单元面积不低于100亩,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池塘改造建设要求

  (一)池塘形状。因地制宜,一般为长方形,长宽比为(2-4)∶1,也可根据实际自然情况修整拉平。池塘四角宜有一定的弧度。

  (二)池塘面积。单个池塘面积苗种池一般为2-10亩,成鱼池5-20亩为宜。根据养殖品种需要,可适当放大,但一般不宜超过30亩。

  (三)池埂宽度。池埂顶宽应满足宜机化生产和交通需要,主埂顶宽度不小于3米,支埂顶宽度不小于1.5米。

  (四)池埂坡度。埂内坡比1∶(1.5-3)(砌石、水泥板护坡等除外)。

  (五)池深与蓄水。苗种池平均深度不低于2米,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成鱼池平均深度不低于2.5米,有效蓄水不低于2米;虾蟹及观赏鱼养殖池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

  (六)池塘护坡。因地制宜,池塘标准化改造可使用聚乙烯塑胶防渗膜、无纺土工布或三维植被网等护坡;高标准改造可使用底部混凝土现浇地梁后采用混凝土、石砌、预制水泥板等护坡。

  (七)池底。标准化改造池塘,底部平整,向排水口倾斜,池塘清出的淤泥覆埂或资源化利用,底泥农用时应满足GB 4284要求,改造后池底淤泥少于0.15米;高标准改造池塘,池底改造成底排方式,普通方形池塘可根据池塘大小建一到多个集污区,集污区中间最底处设排污口,具体参考农业农村部农业主推技术——池塘底排污水质改良关键技术,漏斗型循环水池塘底部改造参照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2223 。

  (八)进排水渠道。养殖池塘改造应做到进、排水渠道独立设置。进水渠道可采用明渠或管道,底部高于池塘水面,大小应满足水流量要求,要做到水流畅通,容易清洗,便于维护。排水渠道一般为明渠,可采用护坡护渠或其他防渗措施,可在沟渠中种植水生植物,移殖滤食性软体动物和滤食性鱼类,发挥消减养殖尾水污染物作用。

  六、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建设要求

  (一)尾水集中治理区面积。养殖尾水集中治理区面积应依据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产量等,测算年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后确定,一般为养殖面积的5%-10%。有条件采用成套工业化水处理系统的,可以通过计算调减治理区面积。

  (二)尾水集中治理区建设内容。集中治理区尾水净化设施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生态洁水池及尾水达标排放口等。根据集中连片区域尾水量和污染物总量,因地制宜选择“三池两坝”“四池三坝”“复合生态沟渠”“复合人工湿地”及其他合适的综合治理建设内容。

  1.三池两坝。构建“沉淀池、溢流过滤坝、曝气池、生物过滤坝、生物净化池”系统,养殖尾水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

  2.四池三坝。构建“沉淀池、溢流过滤坝、曝气池、生物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过滤坝、生态洁水池、尾水达标排放监测口”系统,养殖尾水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或对外达标排放。

  3.复合生态沟渠。采取在生态沟渠里建设多级沉淀池、生物过滤坝、曝气增氧、放置毛刷、种植水生植物、放养滤食性水生动物等措施,净化水质,处理后的养殖尾水可资源化循环利用。

  4.复合人工湿地。采用生态沟渠、沉淀池、表流湿地、潜流湿地等多种类型人工湿地组合来处理养殖尾水。莲藕塘、稻田也属于人工湿地的一种,可以与生态沟渠、沉淀池建设相结合进行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三)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建设标准

  1.生态沟渠。生态沟渠依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可根据现有条件进行清淤整坡、种植水草、设置浮床等简单改造。生态沟渠面积较大的养殖基地,可以将养殖尾水治理设施放在生态沟渠里建设复合生态沟渠。

  2.沉淀池。沉淀池面积不小于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5%,池深2.5米以上,在沉淀池内设置“之”字型挡水设施,增加水流流程,延长养殖尾水在沉淀池中停留时间,并在池中种植水生植物,以吸收利用水体中营养盐。沉淀池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绿化或种植低矮树木。

  3.曝气池。曝气池面积为尾水处理区总面积的5%左右,池深2米以上。安装曝气头每亩200个左右,或铺设直径0.5米的微孔曝气盘每亩配置40个左右,曝气装置安装时应距离池底0.3米以上;并配备罗茨风机,功率配备不小于每100个曝气头3千瓦或每10个曝气盘2.2千瓦。曝气池底部与四周坡岸应硬化或水泥板护坡或土工膜铺设,以防止水体中悬浮物浓度过高堵塞曝气头。在曝气池中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

  4.生物净化池。生物净化池面积应占尾水处理区总面积的10%左右,池深2米以上,池内悬挂毛刷,密度不小于6000根/亩,设置比例不低于净化池面积的60%。

  5.生态洁水池。生态洁水池面积占尾水处理区总面积的40%,池深2米以上,池内种植伊乐藻、苦草、铜钱草、空心菜、狐尾藻、荷花等水生植物,放养鲢、鳙、河蚌等滤食性动物,搭配鲤、鲫。

  6.过滤坝

  (1)溢流过滤坝。在沉淀池与曝气池之间设溢流过滤坝。坝高2.5米,下部1.5米,为不透水实心坝体,上部1米为可透水坝体。下部实心坝体可控制水位,水位高于1.5米时可滤过上部坝体进入曝气池。坝长20米,溢流墙宽2米,采用透水砖砌筑,墙内填充滤料。滤料可选择陶粒、火山石、细沙、碎石等。坝前应设置一道细网材质的挡网,高度与过滤坝持平,用以拦截落叶等漂浮物。

  (2)生物过滤坝。在曝气池与生物净化池之间、生物净化池与生态洁水池之间可装配生物过滤坝。生物过滤坝可使用聚乙烯板、玻璃钢、不锈钢制作,单组长1.5米,高1米,宽0.7米,坝体上留有过水滤孔,坝内安装有导流板,减缓流速;内部分层设置生化棉或毛刷,填充生物滤球等滤材,可定期添加污水处理用微生物制剂,可拆卸更换。坝体基座采用C20砼现浇,宽0.8米,高1米。生物过滤坝根据池宽组合长度,固定在基座上。

  7.尾水达标排放监测口。尾水达标排放监测口与生态洁水池下游端,单向闸门砖砌池,直井0.5米宽×0.5米长×1米深,井底低于出水口下沿0.3米以上。设尾水取样监测点,有条件可安装养殖尾水智能监测柜。

  (四)尾水治理目标

  养殖尾水经过治理后,达到SC/T 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受纳水体的要求或河南省地方标准。

  七、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一)场区道路。场区道路硬化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主干道宽度4米以上,可安装绿色新能源路灯。

  (二)绿化卫生。主干道两侧及池埂上可种植低矮植物,在每50亩塘设置一个固体垃圾收集筒,集中收集后运出养殖区。高标准改造应在生活区配置生态公厕,并设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经净化达标后排放。

  (三)标志标识。应在养殖区入口处、养殖池塘周边、尾水治理区等处设立生产标识、安全标识和功能区标识等。

  (四)管理房。管理房应统一、整齐,布局设置应与养殖功能相适应,生活、储物、药物、饲料分区,做好标识。

  (五)电力设施。每亩水面电力配置1千瓦以上,除了配备网电外,还应配备相应电力的自发电系统;电力线路安全可靠,符合GB/T 13869,并能接通每一个池塘。

  (六)养殖设备。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密度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增氧、投饲设备,提倡配备新型变频增氧机、涌浪机、微孔曝气机、风送式投饵机等,有条件的可配备机械化起捕设备。

  (七)检测仪器。规模养殖场应配备显微镜、解剖工具、水质分析仪器等。

  (八)物联网设备。标准化池塘改造应配备增氧预警控制、精准投喂、视频监控等物联网基础设备,高标准池塘改造应增加水质在线监测、尾水监测、鱼病远程会诊等系统,积极对接国家及各级政府开发的渔业大数据平台,发挥渔业信息化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