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
1、复混肥料产品登记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登记
3、掺混肥料产品登记;
4、有机肥料产品登记;
5、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登记。
项目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相关肥料的生产资格和产品是否可以农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部长
3、《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38号部长令)
办事条件:
一、临时登记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代码证1份
4、生产许可证和明细(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提交)1份
5、考核报告(原件)1份
6、近期质检报告(原件、3个月内)1份
7、标识标签样张1份
8、产品使用说明(含产品简介、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存放要求、使用范围及作物、限用范围、警示标志等内容)
9、质保体系证书或委检协议(原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1份
10、企业简介1份
11、有资质单位的毒理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原件;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登记应提供,其他视产品使用的原料而定)1份
12、配方师资格证(配方肥提交)
1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法人委托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15、原登记证(临时转正、临时续展、正式续展提供)
16、其它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生产许可证和明细复印件(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提交)1份
5、考核报告(原件)1份
6、近期质检报告(原件、3个月内)1份
7、标识标签样张1份
8、产品使用说明(含产品简介、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存放要求、使用范围及作物、限用范围、警示标志等内容)
9、质保体系证书或委检协议(原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1份
10、企业简介1份
11、配方师资格证(配方肥提交)
1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委托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14、原登记证(临时转正、临时续展、正式续展提供)
15、其它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生产许可证和明细复印件(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提交)1份
5、考核报告(原件)1份
6、近期质检报告(原件、3个月内)1份
7、标识标签样张1份
8、产品使用说明(含产品简介、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存放要求、使用范围及作物、限用范围、警示标志等内容)
9、质保体系证书或委检协议(原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1份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法人委托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12、原登记证
13、其它
四、变更登记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2份;
2、原登记证
3、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证明及新企业名称营业执照
(二)变更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2份;
2、产品标签标识样张;
3、产品毒理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掺混肥不需要)
4、原登记证
(三)变更技术指标
1、变更登记申请表2份;
2、产品执行标准;
3、产品化验报告(同登记要求);
4、产品标签标识样张。
5、生产许可证(同登记要求);
6、产品登记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药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厅种植业处根据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或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经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批件由厅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材料提交完全合格后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