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部分
农村能源(沼气)项目申报办法、指南、法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项目申报程序与办法
    (一)农村户用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和小型沼气项目
    1.农户(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服务网点业主、养殖大户或养殖小区业主自愿向县级农业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
    2.县级农业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项目申报要求,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落实到具体的乡、村、户
    3.会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
    4.省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本年度全省沼气项目申报规模及结构比例,并联合行文上报项目投资计划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6.省、市逐级转发项目投资计划(同级财政部门下拨项目资金);
    7.县级农业(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二)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1.法人单位(养殖场、专业合作社、村委会)根据实际向县级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2.县级农业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养殖场、专业合作社、村委会及其他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农业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
    4.省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签省农业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当年项目投资计划结构要求,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6.省、市逐级转发项目投资计划(同级财政部门下拨项目资金);
    7.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审批的可研报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会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8.县级农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单位 进行项目实施。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
    1.项目县(市、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制定了有关政策措施,有健全的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和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和农村沼气建设工作基础;
    2.项目村两委班子团结实干,组织能力强,群众对项目建设有需求且积极性较高,有较为充足的沼气发酵原料;
    3.项目村规划较好,户用沼气池建设能够与“四位一体”、“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建设相结合,项目建成后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乡村服务网点项目要求周边有300-500户以上的农村户用沼气规模,并确定1-2名骨干沼气技工领办。
    (二)小型沼气项目(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工程)
    1.养殖小区(大户)、村委会或合作社为建设主体,且有建设积极性和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实现联户供气;
    2.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地点布局合理,满足村镇规划要求;
    3.项目建设主体和养殖农户、供气农户之间必须签订具有约束性的契约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协商确定各参与方的投入资金、用气费用和运行管理方式,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8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养殖规模须符合以上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
    3.沼气工程必须为农户集中供气。
    4.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
    5.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
    6.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县级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村或企业进行的实地调查报告;
    2. 近期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当年农村沼气项目的请示报告;
    4.地方资金配套证明。
    四、项目申报时限
    当年项目当年申报,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五、项目申报管理法定依据
    1.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8〕66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年度申报通知。

第二部分
农村能源物资采购招标标准政策及其依据

    一、招标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将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和服务体系专用设备招标交由地方具体组织的通知(农办科﹝2013﹞65号)。
    二、招标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招标的其他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