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办法

河南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厅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要围绕国家和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关规划和目标任务,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和示范引领作用。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承担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计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统一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农业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体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根据权限,申报和审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二)厅直属有关处、局、站按业务归口原则,提出本行业投资规划和建议,承担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核,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进度统计,依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改革试点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建设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前期论证、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定、逐级申报管理。
    (一)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全省农业投资重点和上级部门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提出项目申报指南,并征求厅直业务单位意见,按程序审签后下发各市、有关单位。
    (二)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及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筛选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计字文号报送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和相关处、局、站。厅直属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的项目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依程序审签后以计字号文件呈报。
农业与相关部门(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联合行文逐级呈报。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有相应农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呈报单位必须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逾期申报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与审批。项目评估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概算阶段。根据投资额度和立项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项目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农业部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项目投资控制规模或投资计划,拟出具体投资计划,按程序审签后以厅计字号文下发。
    属于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按程序会签下达。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农业建设项目在第一批年度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逐级向省农业厅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6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省农业厅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建设资金专账核算,规范会计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财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申请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按规定依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各验收组织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建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的,或验收整改不到位无法复验合格的,停止安排新的同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主要验收内容: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各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工程决算审计;档案管理;有关经济指标和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管理,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能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验收工作,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意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验收方案,根据需要适时对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厅有关业务处(局、站)是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改革试点县(市)、项目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所有农业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因故变动,必须先对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送制度。项目行业主管处(局、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改革试点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市地)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按时报送书面材料。省农业厅将对项目信息材料和进度报表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业建设项目奖惩制度。对于项目单位能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好,投资效益显著,经验收合格,项目管理工作得到项目稽查和审计等部门充分肯定的单位实行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年度投资项目。对于在检查、稽查、审计或验收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不能在通知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两年内停止或减少该单位及所在县(市)的同类项目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