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申办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5、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 6、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2、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受理 |
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文件、证明、证件等材料。承办人员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
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
船检处 |
审查 |
承办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 |
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
船检处 |
发证 |
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船舶登记费。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登记事项, 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 |
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
船检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 (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 (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三)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5、申报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登记(已下放至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渔业主管部门)
省农业厅水产局联系人:路士森 0371-6591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