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序列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工作流程、电话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4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农业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信息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的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推广与管理,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等。
    (五)农村能源(含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九)农业经济专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三、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艺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畜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畜牧师;兽医(含中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兽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兽医师;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水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水产师;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经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经师。
    四、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业务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分    则
    一、岗位职责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测试合格。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3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2、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3)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5)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7年。
    3、申报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4年。
    (3)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农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7年。
    三、评审条件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
    (4)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较疑难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或编制图册5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2)作为主要参加者,省直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省辖市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或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1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6)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7)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面积3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8)参与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参与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辖市(厅)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辖市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县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辖市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本专业某领域某方面具有较深造诣。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重点试验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或制订规划、建议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或编制图册8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且被较多引用。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3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符合(1)(2)(3)(4)(5)(6)(7)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
    (2)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4)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7)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3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受到省辖市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9)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及以上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10)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3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11)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2)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13)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问题,指导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通过省级鉴定验收。
    (14)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三)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熟练掌握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及发展趋势。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3万字。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经工作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
    (2)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项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或有2项被县及以上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
    (4)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并被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负责查处涉农案件或审计农村财务典型案例2起,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县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指导农民建立或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且至少有2个合作社为省辖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8)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但确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农经师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破格申报评审的人员,在符合正常评审的申报条件(一)(二)(三)(四)(五)(六)及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格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须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二)破格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需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6)(7)中的1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行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步到位申报人员,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宣读论文”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论文集和宣读证书。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农业经济专业成果奖含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
    七、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九、“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提供本单位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财务证明,农业经济专业须同时提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十一、技术荣誉称号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二、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1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流程

    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系列实际情况,将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公布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
    (三)2014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请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二、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二)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有关证明等原件。
    (三)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报送农业系列高评会的材料
    (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1、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专业)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破格评审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
    6、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职称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1、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12、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
    1、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2、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
    (三)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四、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非公有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三)省外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人员,须提交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中央部(委)人事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省外来豫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五)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省职改办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省外或中央部(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省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七)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12月底前结束。
    (八)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www.hnzc.gov.cn),从“软件下载”栏中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
       五、有关要求
    (一)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二)规范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要重点核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资格条件。高评会承办部门要按照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汇总工作,重点审查各项必备的形式要件,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对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371-65918810、6591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