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贸易、经济技术交流的服务举措、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物流、商业、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优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认定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缩短认定备案时间。
  (四)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省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业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在项目建设用地、环保、财税、金融、用工、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方面,认真落实我省已出台的加快开放型经济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政策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支持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中遇到的项目环评、产权确认、土地征用、行政收费等问题,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八)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及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
  (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境外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协调推进工作。对2010至2012年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省财政按募集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再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鼓励外资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业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补贴。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三)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商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规范的服务和环境。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进一步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区(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准,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涉及进口设备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合同、章程由省商务厅备案。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评估,不得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资质提出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报送条件,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对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十五)下放部分外资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不含发酵)、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外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其他项目属省级审批的,要即报即审,压缩审批时间;属国家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十六)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各省辖市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省、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无偿代理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备案及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登记或备案等事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区域性、专业化园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以跨国公司投资需求为导向,引导外商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内设立针对不同国别和不同区域的专业招商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争取尽快设立郑州综合保税区。加快省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力争早日通过验收,封关运行。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树立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10〕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农业产业优势,推动开放型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农产品出口的形势
    1.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总产连续10年居全国之首。全省出口农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开拓能力日益增强,农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农产品出口金额已从2002年的2.26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6.69亿美元,年均增长31.4%。但是我省农产品出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农产品出口现状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称,与经济快速发展不同步。主要表现在种养业标准化生产水平较低,种养殖源头安全控制薄弱,龙头企业少、规模小,宣传推介力度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等方面。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外向型农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正确分析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农产品出口工作,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以区域特色农业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创新机制,调整结构,确保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农业外向度稳步提升,竞争力不断增强。
    3.坚持以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中心,发展一批农产品出口优势产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知名品牌,壮大一批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努力实现农产品出口在规模、质量和市场开拓上有新突破;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出口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企业落户我省;全力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农产品出口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0〕58号),使我省农产品出口迈上新台阶。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4.大力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统筹规划,区域开发。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科学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全面参与”的区域化管理模式。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三者的责任,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和出口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0〕40号),进一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5.切实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农兽药残监控检测体系,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制定我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及时向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国外质量标准。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实行动植物防疫目标责任制,有效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要对农兽药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领域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加强宣传引导,指导种养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要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
    (二)培育出口农产品自主品牌体系
    6.加快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品牌建设。按照市场、效益、自主、生态的原则,把产业集中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和绿色、有机农产品作为培育品牌的重点,在生产、加工、流通、展介以及品牌注册和评定等环节上予以重点扶持。切实抓好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品牌创建,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质量认证。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强化我省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品牌价值。积极推动地方特色农产品申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尽快形成一批地区品牌。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升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建立完善农业招商引资机制
    7.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中介组织和专业队伍为依托的招商引资新机制。根据国际投资发展趋势,调整充实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大力开展以项目为中心的主题招商。密切联系现有企业,加强“亲商”、“安商”工作,形成“以商引商”的良性循环;精心策划组织参与境内外举办的重要农业经贸活动,提升各地自主举办的农业经贸活动的水平,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8.积极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到主要进口国设立贸易营销机构;依托省内优势农产品研发机构,建立境外农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针对性、超前性或储备性的重大技术创新研究。
    (四)实施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9.继续实施市场和产品多元化战略。引导出口企业开拓东欧、中东、非洲、拉美等国外新兴市场,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情况,采取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保证出口可持续发展;要逐步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档次和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效益。
    10.加大我省国外注册认证工作力度。有计划组团到重点国家和地区出访考察、宣传推介,做好对外注册的推荐和准备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畜牧、农业部门和申请企业要紧密配合,确保符合有关国家注册要求。
    11.切实做好农产品对外宣传推介工作。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专项推介会和邀请政府、行业协会、国内外重要客户来我省考察等多种形式,把更多的出口企业、产品推介到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农产品企业到重点出口市场和国家宣传推介,进一步扩大影响,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12.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协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协会的引导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协调和管理的整体素质,避免恶性竞争的发生和蔓延;鼓励现有的专业协会和商会增加、加强海外联系机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支持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商会充分运用世贸规则,积极开展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等活动,维护我省农业产业的合法利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3.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借鉴外省经验,在出口企业基地建设、土地使用、绿色通道、税收、出口信用保险、投融资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特色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整合相关支农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现有龙头企业,培育、催生、引进一批新兴龙头企业。
    14.形成省部良好互动,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对我省农产品出口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外交涉和解禁力度,提高和保持我省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示范区建设、原产地注册和地域保护、国外注册认证、口岸大通关等方面继续给予更大的支持和政策倾斜。
    15.支持出口农产品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加强出口农产品实验室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实验室和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畜牧、农业系统实验室,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数量,构建我省重点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整体检测水平。加大出口农产品科技攻关力度,不断提高我省出口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
    16.在农产品出口集中的省辖市适时增设口岸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缩短验放时间,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17.建立促进河南农产品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我省农产品出口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8.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努力开创我省农产品出口工作新局面。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