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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豫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指南

时间:2022-03-21 来源:河南兽医云平台

所需申请材料

  1、《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原件)

  2、单位概况(500字左右,原件)

  3、安全养殖经营承诺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持证人亲笔签名)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6、《畜禽养殖代码证》(复印件)

  7、拟进入的河南省屠宰企业名单

  8、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且无涉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证明(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签章,原件)

  9、其它资料

  (所有材料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或扫描排版)

  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报所在地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所在地区县级、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公函并寄送有关材料(为倡导节能减排,除公函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需提供纸质版外,鼓励以电子版PDF格式报送相关材料)至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进行审核。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每月在河南兽医云平台公示审核结果。

  邮政编码:450008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1号 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

  联系电话:0371-65778969

  电子邮箱:hndjsjdk@163.com

  (温馨提示:同一营业执照名下有多个分场的集团化养殖企业,需要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分场为单位进行备案,除特殊情况外,第2、3、4、8项备案材料准备一套即可。)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部区联防〔2021〕1号)

  《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东部区联防〔2021〕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88号)

  注意事项:

  1、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禁止省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我省育肥。

  东部区其它省份入豫屠宰的生猪。东部区内省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拟向我省输入屠宰用生猪的养殖企业不用“点对点”备案。

  东部区以外省份入豫屠宰的生猪。东部区外省份拟向我省输入屠宰用生猪的养殖企业(集团化养殖企业需要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分场为单位),需事先经我省“点对点”备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时随车携带《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我省已在中国兽医网公布、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且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的生猪屠宰企业。

  2、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

  申请表除签字、盖章栏目外,填写内容需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漏项。

  4、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公章和签字。

  5、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申报附件材料中各种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申报附件材料中内容应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

  6、申报单位须按次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该材料仅供审核使用。

  表格下载:

  1、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docx

  2、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docx

  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部区联防〔2021〕1号)

  2、《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东部区联防〔2021〕2号)

  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88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协助做好河南省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告知的函(豫农函〔2021〕78号)

责任编辑:王志远